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2008]145号)精神,现就我校全民事业编制在职、离退休职工和全民合同制在职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
(一)因病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长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二)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按上年长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发。
(三)调整后的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补发丧葬补助费
(一)补发的人员范围:2009年1月1日后死亡、并已由直系亲属按原标准领取丧葬补助费的职工。
(二)补发时间:2011年11月11-2011年11月18日每日上午集中补发(周末除外)。因故无法按以上时间要求集中办理补发手续的,可在其后的每周一前来办理。
(三)办理要求:
1.由原来领取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的职工直系亲属前来办理。
2.办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复印件(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可在学校综合行政楼一楼档案馆人事档案部查询;2011年1月1日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可在人事处社会保障科查询)。
(四)办理地点:人事处社会保障科(综合办公楼304室)。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来办理。
联 系 人:周伟
联系电话:85099676
人事处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