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专栏

老年法律(13):立有多份遗嘱,应适用哪一份?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09-22 10:26:00   阅读次数:

 

老年人法律知识(13)
 
立有多份遗嘱,应适用哪一份?
 
【案例】
  徐某退休后跟儿子一起生活。20042月,他自书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后来因儿媳妇不孝顺,徐某搬到女儿家居住。20065月,徐某又立了一份遗嘱, 内容是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812月,徐某病重住进医院,女儿细心照顾,可是儿子很少去探望。在弥留之际,他当着三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都留给女儿继承。徐某去世后,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那么,三份遗嘱中应适用哪一份?
【讲解】
  应适用第二份公证遗嘱。本案中,徐某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遗嘱。如果三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已有一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徐某立有一份公证遗嘱,最后的口头遗嘱不能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所以应适用公证遗嘱。
  遗嘱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但各种形式的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却是不同的。遗产的最终分配不仅需要考虑订立遗嘱的时间先后,还要依据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效力高低。立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或者重新立遗嘱。
  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的规定,死者生前立有数份遗嘱的执行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继承顺序:(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同样,如果有两份以上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给您提醒 立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或者重新立遗嘱。立多份遗嘱是遗嘱人的权利,认清遗嘱的效力层次,有利于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安全有效的执行。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