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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11):“老头子”擅自出售房屋可以吗?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05-17 08:43:00   阅读次数:

 

“老头子”擅自出售房屋可以吗?

【案例】

老伴陈某发现丈夫李某为了还赌债要卖掉在市郊区的四间房屋。这四间房屋是老两口婚后婆婆去世后分得的遗产。老伴陈某从小在郊区长大,退休后一直想回去居住,因而阻止丈夫出卖。丈夫李某说,“这是我母亲死后留下的祖产,与你无关”,  坚持要卖,于是,赵某在知道此事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一倍的价格买走了该房屋。

【讲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权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涉及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应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我国《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款维护了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利,避免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肆意处分家庭财产,侵犯对方的权利;但是更侧重于防止夫妻一方任意以不同意为由,侵害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

本案例中,所涉房屋是李某母亲死后留下的遗产,是李某和陈某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李某就不能一个人做主单独出售房屋。同时,赵某在明知该房屋属陈李夫妻所有,又知陈某不同意出售的情况下仍购买,且未支付合理对价,其行为并非善意,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给您提醒 发现共同财产被一方处分应及时阻止。因为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的发生及后果而不作任何否认表示的,即视为同意。事后该方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理为由否认处理的法律效力。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