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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7):夫妻一方去世,生存方与子女应怎样继承遗产?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2-11-14 15:23:00   阅读次数:

 夫妻一方去世,生存方与子女应怎样继承遗产?

 

【案例】

郭某、田某夫妻生有一儿一女。夫妻二人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变好。子女结婚后都与父母一起生活。郭某、田某退休后帮助照顾小孙子,一家人和睦美满。然而在郭某去世后,一家人却产生了矛盾,起因是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多年,在家庭财产和遗产继承上发生了纠纷。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讲解】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对于死者的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由于一家人共同生活多年,要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必须分清什么是遗产,什么是家庭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与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可见,遗产与家庭财产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三是子女所有的财产;四是家庭中其他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五是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以,在处理本案继承纠纷时,必须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分清哪些是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那就应当先析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然后再把属于死者的份额作为遗产继承;如果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那就必须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割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够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

给您提醒 

这里必须注意:不能在没有析产的情况下,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那样就侵犯了其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

(摘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