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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3):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您知道吗?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2-05-17 10:21:00   阅读次数:

 老年人法律知识

 

婚姻专题三: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您知道吗?

 

  【案例】

  田某和徐某于1996年因为家庭矛盾进一步恶化而离婚。离婚后,田某和徐某之间未保持联系。1997年春节期间,田某从徐某的一个同事口中了解到徐某曾在1995年从其单位一次性领到住房补贴4万元,1997年单位还会补给徐某2万元,然而徐某在离婚时对这笔家庭收入只字未提,刻意隐瞒了这一事实。田某认为,徐某所领到的住房补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自己应该得到住房补贴金的一半,于是田某向徐某索要一半住房补贴金,但徐某拒绝了田某的要求。那么这份住房补贴金究竟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讲解】

  这个案例涉及单位补贴金的归属问题,说明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目前我国法律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采用了别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除出去。这祥,我们在判断一份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个人财产判断的两个标准,即时间标准和人身依附性标准先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然后再来断定它是不是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根据当时国家政策规定的实物分房,即俗称的福利分房,是按照职工工龄等条件进行分配的,但其先决性的条件是职工结婚与否,只有已婚的职工才能够享受这种待遇,未婚的单身男女是不可能分到住房的。从政策上看,该项福利性政策是针对职工家庭而非仅针对职工个人的,作为过渡政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以家庭为发放对象的,目的是解决职工家庭的共同居住问题,而非职工个人的居住困难。从住房补贴金的性质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补贴金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尽管从表面上来看,这项补贴列在了职工个人名下,但实质上充分考虑了职工结婚并组建家庭这一因素,因此从人身依附性这一基本特性上来说,该款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应当认定其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给您提醒】

  我们一定要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一方面,并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并非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区分这二者的标准是法律从公正出发根据夫妻双方在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双方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坦诚的态度来解决问题,不要以一己之见剥夺对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