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知识(二十八)
房子送给儿子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
王某与老伴委托儿子小华为老两口购房以安享晚年。
不久,小华拿出一份文件给王某签字,说是有关办理房屋的手续。此时,王某对儿子极其信任,文件没看便和老伴一起在上面签了各自的名字。但是,王某夫妇连做梦都没想到,这所谓的“手续”竟然是王某与老伴同意将儿子小华的名字写进新房房产证的《同意书》。
等老夫妻俩了解到真实情况后为时已晚,因为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写上儿子小华个人的名字。房产证的名字还能改回来吗?
【讲解】
本案中,小华利用欺骗手段,使得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的名字写进房产证,这样的行为依法是可以撤销的。
小华取得新房共有人地位的依据是王某夫妇签字的《同意书》。正是依据那份《同意书》,小华才能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到新房的房地产登记簿上,形成了王某夫妇和儿子三人共有产权的状态。这份《同意书》其实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有效要件存在瑕疵,但法律并不强制规定这类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旦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判令撤销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l)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 -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因此,就本案而言,只要其儿子小华未就《同意书》的真实内容向王某夫妇作出说明,该《同意书》就为可撤销合同,王某夫妇就有撤销权。
【给您提醒】
这桩房屋纠纷案给老年朋友们很好的提醒: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应当详细了解文件的内容,不可轻信而盲目签字,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