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知识(二十六)
婚前个人财产承诺赠与后,不办理过户可以吗?
【案例】
翟某老伴三年前因病去世后,翟某觉得一个人特别孤独。于是,和孩子们商量想找个伴,共度晚年。子女都表示同意。于是,经邻居介绍认识了孙某,相处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经过一年的共同生活,翟某觉得俩人生活习惯相差实在很大,无法在一起生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孙某却表示,在婚姻过程中翟某曾表示将一套婚前房产送给自己,要求法院在判定离婚时,将该套房子判给自己。翟某认为,自己虽然曾表示将房子赠送给孙某,但由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仍然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还是自己的。
【讲解】
首先,该房产属于翟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因此,只要在房产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翟某随时可以反悔。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房产登记,孙某才能获得该房产。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因此,该房产不能算在孙某名下。
【给您提醒】
通过本案提醒老年朋友们,在结婚前,双方应该多沟通多商量。对涉及财产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应该妥善处理,最好作出明确的约定,且最好对该约定进行公证并及时履行。
如果对婚前房产赠与行为进行了公证的话,将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这种赠与行为就成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接受赠与的一方便有权要求赠与方将该房产过户给自己。如果赠与方想更改公证内容,则应再去公证机构重新办理公证。
(摘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