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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21):老年人同居生活,双方是否互有继承权?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4-10-31 21:01:00   阅读次数:

 

老年法律(21)
老年人同居生活,双方是否互有继承权?
 
【案例】
张大妈和王老汉两家人同住一条胡同,邻里之间关系很好,两家子女之间也互相往来。随着时间推移,张大妈和王老汉的老伴都相继去世了。两人都患有同种慢性病,同病相怜,从互相帮助到相互劝慰,渐渐产生了感情。在没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就搬到一起同居。张大妈的女儿总觉得在人面前抬不起头来,与母亲争吵不休。从此,两家子女之间也互不往来。如果张大妈与王老汉一方去世,那么,他们能否相互继承遗产?对此,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讲解】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可选择的生活方式也多种多样。老年人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在这期间,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其遗产呢?如果男女双方只是同居关系,而没有形成事实婚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是不能作为配偶互相继承遗产的。因为配偶专指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的夫妻双方,配偶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同居男女没有形成婚姻关系,自然彼此也就不互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再婚时,感到不好意思,认为自愿就行了,登记不登记结婚无所谓。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原则上未经登记结婚的,双方之间在夫妻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张大妈不办理结婚登记就与王老汉同居在一起,双方在财产上,不能互相享有继承权。如果他们在了解《婚姻法》有关规定后,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能以配偶身份互有继承权。这样也比较容易做通子女的工作,有利于一家人和好。
给您提醒 老年人再婚同新婚一样,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才算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未登记就同居,法律是不予承认的。他们之间一旦在支配共同财产、财产继承、居住、另行婚配等方面发生纠纷,这种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