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知识(18):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到底归谁?
【案例】
秦某、张某的老伴都已经去世。两位老人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退休职工旅游活动中,经以前的同事撮合走到了一起。结婚前,秦某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秦某和张某共同还房贷,房产证登记在秦某的名下。后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双方子女的干涉等多方面原因,秦某与张某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现在张某打算离婚,但是张某很担心, 自己虽然一起还了房贷,但是,房子的名字写的是秦某的。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讲解】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秦某与张某首先应该协商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秦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秦某的个人债务。秦某与张某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秦某对张某进行补偿。
给您提醒 老年朋友应注意:
(1)夫妻双方婚前以一方或双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除双方有明确的产权比例约定外,该房产属双方共同所有。
(2)按揭购买房产,需分割升值部分的差价。如上述案例,假如秦某结婚前买了一栋总价100万元的房产,并支付50万元的首付,房产登记在秦某名下,剩下50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各还贷25万元,离婚时,双方已经还贷完毕。房产总价随着升值已经达到了200万元。那么,离婚时,房产归秦某,但秦某应对张某补偿的金额为50万元。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