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法律(17):老年人旅游时猝死,旅行社有责任吗?
【案例】
黄金周前夕,七旬老翁孙某和老伴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老年团“乐山、峨眉山2日游”活动。第一天,正逢下雨,导游将游客带至峨眉山下景点区,仅向游客交代了集合时间、地点及一般注意事项,未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情况及下雨这一特殊情况作特别提示,并且没有陪同游客一起上山。孙某和老伴坐缆车到达山顶,在返回途中孙某突然倒地,这时游客们才发现旅行社其实并没有医护人员随团上山(报团时承诺有医护人员随团上山)。手忙脚乱中,孙某被老伴及他人送往附近医院就诊,诊断为高原反应,并发糖尿病、心脏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孙某的子女得到噩耗,即与该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赔偿。但旅行社认为,孙某年事已高,而且生前患有疾病,他的死亡是一场意外,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老伴随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讲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欺骗了游客,孙某出现高原反应,而旅行社所承诺的医护人员并未出现,导致孙某的病情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置,从而延误了治疗时间,最后出现孙某猝死的结果。旅行社应该作为而没作为,直接导致孙某的生命健康权被损害。毫无疑问,旅行社要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组织老年旅行团,应该根据老年人的情况安排海拔比较低、行程比较短且轻松的旅行线路,本案中既然作出去海拔比较高的地区去旅游,请“全程陪同”的保健医护人员就成为必须。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行为也是导致孙某死亡的因素之一。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给您提醒 老年朋友参加旅行社活动时,面对旅行社发布的各种各样旅游优惠报价、旅游景点和线路介绍的广告,一定要慎重选择旅行社。
(1)要注意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注意查看其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要轻信马路上粘贴的小广告或只有联系电话的不规范旅游广告。
(2)要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质量保证与游客维权的重要依据。在合同中应明确旅游的线路、行程、景点、交通、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转团、拼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并且详细写明游览时间、用车、用餐、住宿等标准。在旅游途中如果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无论寻求何种救助,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等相关证据。
(3)自费景点和增加购物要有文字约定。对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景点”或增加购物等问题,游客要提高防范意识,详细了解。如果接受必须有文字约定,如果旅行社强迫增加,游客可以抵制或保存证据,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4)在出游前,最好再给自己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并不包揽一切,其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并不负责因游客自身责任发生的事故赔偿。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依法理性维权。在行程中,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导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可以保存证据,回来后投诉或起诉。尽量避免当时争执不下延误后面的游程,导致游客更大的损失。
最后,提醒老年朋友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旅游景点,务必量力而行。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