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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16):宏物狗惊吓老人致伤,谁之责?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12-25 08:50:00   阅读次数:

 

老年法律(16):宏物狗惊吓老人致伤,谁之责?
 
【案例】
2009年夏季某日,70多岁的王老太在女儿陪伴下散步。突然一条大狗从草丛中窜出来,王老太的女儿本能地往后退让,王老太也吓得不轻,赶紧往后退了几步,结果一个踉跄,摔倒在地上导致骨折。
事后,王老太的女儿向邻居打听确认,这只大狗是隔壁邻居李某家的,当晚有邻居看到李某出门遛狗时并没有给狗系犬链,而是任大狗四处乱窜。于是,王老太的女儿找到李某,要他承担医药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李某表示他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造成王老太受伤的是他的狗,并非自己故意所为,他没有过错。
【讲解】
本案涉及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强调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不提是否“无过错责任”,而是更直接、更简洁、更明确地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王老太女儿所要求的医药费及营养费。
另外,应注意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给您提醒 在这里特别要告诫家中饲养宠物狗的老年朋友们,带着宠物出门遛狗时在注意自己安全的同时,也别忘记带好相应的绳索护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大家都应该遵守。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