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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校医院持证就诊及基本用药相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0-11-05 08:16:00   阅读次数:

 

关于校医院持证就诊及基本用药相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长春市卫生局《基本用药制度》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校医院基本用药,防止少部分人进行药品非法倒卖,确保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更好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现规定如下:
  一、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各类人员,就诊时必须持本人公费医疗证(医疗证必须贴本人照片),凡未持本人公费医疗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二、公费医疗证只限持证者本人就诊时使用,不允许转借他人。一经发现转借他人,医院有权收回其公费医疗证,从事发当日起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一年。
  三、持证者不得让他人代为开药。对于行动不便的长期慢性病患者,如确实病情需要,需让他人代为开药,必须持双方有效证件(医疗证、身份证、关系证明),由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方可开药,同时医生要详细记录病历。
  四、严格执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就诊人员需持证挂号,并由医生认真书写病历,根据病情合理用药。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量,慢诊病人不超过1周量。
  五、暂定对以下5种药品进行监管:
  1.阿卡波糖,50毫克×30片/盒,限每人每月不超过4盒。
  2.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施慧达),2.5毫克×14片/盒,限每人每月不超过5盒。
  3.诺和灵,限每人每月不超过6支。
  4.厄贝沙坦150毫克×7片/盒,限每人每月不超过9盒。
  5.复方丹参滴丸150丸/盒,限每人每月不超过7盒。
  在执行上述规定同时,医生必须详细记录患者病情、血压、血糖情况,用药剂量及每次开药总量。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生效,望全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周知。


校医院
201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