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专栏

老年法律(10):老年人购物时受伤,应怎样追究责任?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04-16 13:17:00   阅读次数:

老年人购物时受伤,应怎样追究责任?

 

【案例】

20108月,某大型超市发布五周年店庆促销广告,其中大米的销售优惠幅度比较大。住在超市附近的老孔决定赶在超市促销的第一天就去购买。当日,老孔一大清早就来到了超市,没想到超市门口已经聚集了不少来买促销商品的顾客。

店门一打天,等候已久的人群蜂拥而入,争先恐后地往前挤。人越来越多,前拥后挤,局面渐渐失控。老孔突然觉得胸闷气短,摔倒在地,混乱中老孔被踩伤。经诊断,老孔左侧肩髋峰端骨折,伤残等级十级。

老孔的子女找到超市进行交涉,对方称自己不是直接伤害造成者,没有过错,也无责任,因此不予赔偿。这样一来,老孔的子女不禁感到很疑惑:他们的损失由谁来赔偿呢?

【讲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老孔在超市抢购中,被人流挤伤,就是超市经营机构举办大型促销活动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大型促销活动组织者宣传动员了拥挤不堪的人流,而又没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所以,这家超市完全应当承担侵犯老孔生命健康权的责任。

老孔的子女可以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给您提醒 老年朋友请您一定要牢记,自己平时应该爱惜自己的生命,不能跟年轻人比,毕竟岁数大了,做什么事都量力而行,不宜为省钱往人堆里挤而冒那个险。人在,什么都在;人伤,什么都伤;人亡,大家悲哀;平安就是福。

(摘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