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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9):老年人再婚,赡养义务是否终止?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1:00   阅读次数:

 

老年人再婚,赡养义务是否终止?

 

【案例】

退休职工老杨年逾花甲,老伴三年前去世,经人介绍认识了退休的徐老师。二老在交往中产生了感情并登记结婚,但遭到双方子女的强烈反对,从此,双方儿女不再看望各自的父母,也不再支付生活费。两位老人体弱多病,靠微薄的退休金无法维持生活,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只好要求儿女尽赡养义务,但却均遭拒绝。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再婚而终止?

【讲解】

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在本案中,两位老人的子女是不应该反对父母再婚的,因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另外,关于老年人再婚子女能否免除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两位老人有权要求儿女尽赡养义务。

给您提醒 如子女拒不履行其赡养义务发生纠纷,可要求子女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赡养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子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如子女拒不履行其赡养义务构成遗弃,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