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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2):老年人再婚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承认夫妻关系吗?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2-04-19 12:59:00   阅读次数:

 

 

老年人法律知识
 
婚姻专题二:
老年人再婚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承认夫妻关系吗?
 
【案例】
  赵老师妻子去世后,想再找个老伴。2010年秋天的一次偶然机会,他遇见了40年前自己的老同学李某。这时李某也是独身一人,现定居上海,她的丈夫5年前因病去世,儿女都已成家立业。赵、李两人交往半年后,决定结婚。新房就在赵老师的北京旧居。双方子女也都表示同意。于是在北京某饭店摆了2桌婚宴,双方亲属都到场恭贺他们晚年幸福。
  婚后,赵老师提醒李某抽空回上海把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材料带来,办结婚登记。而李某却羞于在上海旧居亲友面前说自己再嫁,怕受到“老不正经”之类的闲言碎语,一直没有回上海。岂料3年后,赵老师因脑出血住进医院,李某虽尽心尽力照顾,但赵老师还是撒手而去,且未留下遗嘱。
  赵老师死后,风云突变,他的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李某搬出父亲的住所,提出:“第一,李某和我父亲没有登记,不是夫妻关系,不能继承父亲的房产和存款;第二,念在李某曾经照顾过我们父亲的份上,愿意从父亲的遗产中拿出2万元给李某,作为补偿。”
  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李某因没有与赵老师办理结婚登记,不能继承赵老师的遗产,她只能得到一些补偿,随后搬出了赵老师的住房。
  【讲解】
  从法律的角度上审视赵老师与李某的再婚问题,他们是否结婚,确立了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条规定其实告诉人们: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登记、没有取得结婚证,在法律上就不能确立他们是夫妻关系。李某和赵老师虽然“明媒正娶”,李某也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大家都知道他们是夫妻关系,甚至也可以找到当年参加婚宴的亲友来作证,然而,关键是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得到法律的确认,所以就不能认为是夫妻关系。
  【给您提醒】
  “怕难为情”正是老年人再婚思想认识和心理上存在的误区,有了这种心理障碍,就不能理直气壮地把晚年的婚姻彻底办妥。因此,到头来往往自食其果。老年朋友再婚,请千万记住:第一,只要正当在理,就不怕人非议。第二,一定要办结婚登记,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再婚,其实没什么可难为情的,合情、合理、合法。只有确定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