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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20):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无权利带产再嫁或再娶?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4-10-31 20:59:00   阅读次数:

 

老年法律(20)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无权利带产再嫁或再娶?
 
【案例】
郭某和张某两位老人共同生活了40年,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一直和两位老人生活在一起。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其父郭某不幸死亡。一年后,其母张某再婚,遭到儿子和儿媳的反对。他们主张如果母亲再婚,家中所有财产都要留下。
【讲解】
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特别是在某些农村地区,寡妇再嫁时往往受到阻挠。不仅其所继承的亡夫的财产和继承的别的亲属的财产不让带走,而且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所有的部分也不准带走。这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就是说,丧偶妇女不仅可以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而且取得遗产后,还有带产再婚的权利。因为继承是公民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法,享有继承权并且已取得遗产的公民,对继承的遗产就有了支配权。丧偶妇女在继承了已故丈夫的遗产后,就取得了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她便对这些财产拥有了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当她改嫁再婚时,带走这些已经属于她自己的财产,正是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其他人无权加以干涉。在本案中,张某儿子的行为是不对的。
给您提醒 这里必须指出,丧偶妇女再婚,只能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已故丈夫有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则不能把其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带走,她只能带走自己应当继承的那份遗产和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如果公婆尚在,年老体弱无人赡养,在分割遗产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和生活需要。
(选自《老年人法律保障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