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专栏

吉林省颁布《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5-12-31 09:58:00   阅读次数:

吉林省颁布《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511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165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龄问题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下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的,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从我省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定,是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省广大老年人的关怀,对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快速发展,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内容,结构更为清晰,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为明确,更利于实际操作。

重新制定的《条例》亮点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了政府及部门的保障责任。《条例》对各级政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健全完善保障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优待水平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等。二是更加突出了居家养老的地位和作用。《条例》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建立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三是强化了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条例》从养老服务土地供应、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建设运营补贴政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标准下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四是加大了对老年人的优待力度。《条例》在优待老年人方面有重大突破,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收费公园和景区年龄做了调整,受益老年人群体显著扩大。如“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免收门票”等。